为维护委托方和安全评价机构合法权益,提高安全评价工作质量,促进安全评价行业的健康发展,按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和其他评价机构相关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自律收费标准。
一、安全评价等技术服务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我公司开展安全评价等技术服务工作,相应的我公司负责按照委托方要求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
二、本收费标准以安全评价项目类型这主,其它技术服务内容(安全生产标准化、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评估、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和培训等)参照安全评价项目收费。具体收费标准按本标准附件规定基准价执行。评价报告的评审费由评价机构支付,在本标准附件规定基准价的基础上加收10-20%的评审费,具体标准由评价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三、编制安全评价报告等技术服务项目报告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
四、我公司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咨询服务;服务成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负责完善,并按合同规定执行。
五、委托方应遵守项目合同约定,为接受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提供履约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因委托方原因造成安全评价业务量增加或延期的,我公司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六、本收费标准最终解释权归广东劳安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
本标准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